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簽訂聚酰亞胺材料銷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一、合同簽訂概況
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16年1月4日與上海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洋新材”或“交易對手方”)簽訂了聚酰亞胺材料《產品銷售合同》。合同總計金額人民幣6,461,621.27元(分為三批次,第一批次金額為1,182,581.27元;第二批次金額為2,639,520.00元;第三批次為2,639,520.00元);占公司2014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總額的1.23%。
公司與交易對手方不存在關聯關系,上述合同簽訂不涉及關聯交易。
上述合同為公司日常經營性合同,根據《公司章程》相關條款的規定,合同簽訂和執行屬總經理審批權限,無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二、交易對手方基本情況
1、交易對手方基本情況
名稱:上海大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青波
注冊資本:人民幣1000萬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1月7日
經營范圍:新材料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金屬及合金材料、化工材料及產品(除危險化學品、監控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學品)、橡塑制品、五金交電、建筑材料、保溫材料、防水材料、辦公用品、日用百貨的銷售,商務咨詢,投資咨詢(以上咨詢不得從事經紀),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公司與交易對手方沒有發生類似交易情況;
3、履約能力分析:交易對手方信譽優良,支付及履約能力強。
三、本次合同的主要內容
公司與大洋新材本次簽訂合同的重要條款內容如下:
1、交易價格:公司與大洋新材簽署的《產品銷售合同》金額為人民幣6,461,621.27元;
2、結算方式:大洋新材收到預付款或貨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貨款付給公司;
3、合同簽署時間:2016年1月4日;
4、合同生效時間:合同于雙方簽訂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5、交貨時間:第一批產品,在近期發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點;第二批產品,在2016年12月發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點;第三批產品,在2017年5月分兩批發往大洋新材指定的地點;
6、運輸方式:公司承擔貨物運輸至大洋新材指定地點所發生的費用。以公路零擔托運為主要形式。如大洋新材要求公司提供公路零擔托運方式之外的其他形式的運輸方式,大洋新材應自行承擔因此超出公路零擔托運方式之外產生的運輸費;
7、違約責任:公司產品質量不合格而造成大洋新材損失的,公司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直接實際損失。大洋新材侵犯公司知識產權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的,大洋新材應當承擔一切責任。
四、本次合同對上市公司的影響
1、公司具備合同履行所需資金、技術、人力資源和產能等要素,具備合同產品承制的資質和能力,能夠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同時,簽訂首批訂單標志著公司聚酰亞胺業務取得實質性進展,公司將不斷致力于該項業務的拓展;
2、本次簽訂的合同金額較小,且產品將分批次發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將對公司未來經營業績產生積極影響;
3、本次合同簽訂為公司日常經營性行為,不涉及關聯交易,該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不影響公司的業務獨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對交易對手方形成依賴的情形。
五、風險提示
1、本次簽訂的合同金額較小,且產品將分批次發貨,合同的簽訂和執行對公司當期業績沒有重大影響;
2、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可能面臨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突發意外事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合同執行有存在違約的風險,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
1、公司與大洋新材簽訂的《產品銷售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康達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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