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商務部官網25日消息,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
這是自2016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涉朝鮮第2321號決議后,中國第三次公布禁止向朝進出口相關物品。
2016年11月30日,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涉朝鮮的第2321號決議,譴責朝鮮9月9日進行的核試驗,要求朝鮮放棄核武器和導彈計劃,并決定對朝鮮實施新制裁措施,中國代表投了贊成票。
在外交部12月1日的例行記者會上,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第2321號決議既出臺了新的措施,體現了安理會的決心,也指出要避免對朝鮮民生和人道需求造成不利后果,無意對正常經貿活動產生負面影響。我們主張,第2321號決議應得到全面、平衡的執行。”
12月9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消息,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暫停進口朝鮮原產煤炭。對于公告執行之日前已發運、已運抵我口岸的貨物,可予以放行。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海關總署發布公告,稱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現對涉及朝鮮進出口貿易的部分產品采取管理措施,自24日起禁止從朝鮮進口銅、鎳、銀、鋅和雕像等,同時禁止對朝鮮出口直升飛機和船只,除非除非1718委員會逐案事先批準。
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防科工局、國家原子能機構、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9號
【發布單位】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防科工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海關總署
【發布文號】公告2017年第9號
【發布日期】2017-1-25
為執行聯合國安理會有關決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向朝鮮出口本公告所公布的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相關的兩用物項和技術、常規武器兩用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商 務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 防 科 工 局
國家原子能機構
海 關 總 署
2017年1月25日
增列禁止向朝鮮出口的兩用物項和技術清單
本清單根據聯合國安理會第2321號決議制定。
一、物項、材料、設備、貨物和技術
(一)可用于核和/或導彈的物項
1.異氰酸鹽(TDI(甲苯二異氰酸酯),MDI(亞甲基異氰酸苯酯)),IPDI(異佛爾酮 二異氰酸酯),HNMDI 或 HDI(己二異氰酸酯),DDI(二聚酸二異氰酸酯)及其生產設備。
2.硝酸銨,化學純或相穩定。
3.臨界內部尺寸大于或等于1米的無損風洞試驗段。
4.可用于液體或混合推進劑火箭的渦輪泵。
5.聚合物質(端羥基聚環氧乙烷-聚四氫呋喃無規嵌段共聚醚(HTPE),端羥基聚己內酯與聚四氫呋喃醚的接枝嵌段共聚物(HTCE),聚丙二醇(PPG),聚(二乙二醇己二酯)(PGA)和聚乙二醇(PEG))。
6.任何用途的慣性設備,特別是用于民航飛行器、衛星、地理調查的設備及其配套測試設備。
7. 設計用于飽和、干擾和躲避導彈防御系統的反制子系統和突防裝置(如干擾機、金屬箔條和誘餌)。
8.錳金屬釬焊箔。
9.液壓成形機。
10.熱處理爐(溫度大于 850 攝氏度,單維尺寸大于 1 米)。
11.電火花加工機床(EDMs)。
12.摩擦攪拌焊接機。
13.與火箭、無人機的空氣動力學和熱動力學分析相關的建模和設計軟件。
14.高速攝像機,用于醫學影像系統的除外。
15.六軸及多于六軸的卡車底盤。
(二)可用于化學/生物武器的物項
1.最小公稱寬度為2.5米的落地式通風柜(人員可進入型)。
2.可用于生物原料、容量為 4 升及以上的間歇式離心機。
3.可用于生物原料、內容積為 10-20 升(0.01-0.02 立方米)的發酵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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