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物價局、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廳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明確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通知》提出分階段調整征收標準: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深入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太湖流域總氮、總磷排污收費差別化收費政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5〕276號)文件規定的差別化收費政策執行。
(一)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在規定排放標準80%-100%之間(含100%),按基準收費標準計收排污費;在規定排放標準50%-80%之間(含80%),按基準收費標準80%計收排污費;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含50%),按基準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
(二)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基準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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